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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在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中的作用界定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本站 浏览:1015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扣减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确定,而不应根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本案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上诉人陈某自身的疾病仅是造成事故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按照损伤参与度酌定保险公司承担诉请的残疾赔偿金50%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陈某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伤残赔偿金10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故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为208502.04元,应赔偿陈某各项损失为42789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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