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曙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专注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工伤事故等法律服务

张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标志标线让行被主路直行车辆碰撞致死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本站 浏览:1072

【案情摘要】

2022年9月16日8时33分左右,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某港路由南向北通过该路与扬中某大道交叉路口时,被秦某某驾驶的沿扬中某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该路口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二轮电动车倒地滑行中又与蔡某某驾驶的沿扬中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扬中某大道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间双实线分隔,机动车道宽14.6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分隔,非机动车道宽4米,沥青路面,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某港路南北走向,路口南侧路宽8米,路口北侧路宽14.1米,水泥路面,混合道路;该路口东西两侧有十字路口指路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路口南侧有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路口北侧有停车让行标志。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控制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秦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计满12分期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蔡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处理结果】

事故造成张某某亲属损失合计511696元,由秦某某方赔偿413252.2元。


【安全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了解、按照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被大多数人熟知。很多人对交通标志、标线不熟悉。在通行规则方面,让行标志标线与信号灯信号具有同等的意义和效力。


联系方式

电话:15547882924微信同步

邮箱:648314393@qq.com

地址:内蒙古

微信咨询

  工信部备案:蒙ICP备2023004577号-1

法律咨询 15547882924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