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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超速直行通过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李某某碰撞致伤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本站 浏览:1086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30日16时25分许,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某道路与某桥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通过该路口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蒋某某、李某某受伤。

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速为41-44公里每小时。蒋某某因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驾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超过最高规定时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蒋某某因本次事故共计损失285924.84元,李某某赔偿70%即200147.39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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