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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避让路边停放车辆借道通行时碰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致死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来源:本站 浏览:1078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27日19时5分,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某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为避让前方赵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向左借用相邻机动车道时,与在该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邹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碰撞,致王某某死亡。事故道路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有绿化隔离带,从中间向两边分别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车道间有交通标线间隔;事发时为傍晚、晴天,无路灯照明,视线不良。

交警认定,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避让前方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的车辆实施向左借道通行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上述事发地点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邹某某、赵某某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事故造成王某某亲属损失1300868元,邹某某方和赵某某方各赔偿王某某亲属410804.38元。


【安全小贴士】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首先要做到观察确认所借车道内车辆、行人的动态,不观察确认所借车道内车辆、行人动态,直接并线行驶,就是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交到了别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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